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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审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根据部发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1997]733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通达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证制
度,对信息源提供者实行申报核准制度。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
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及核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理:

一、对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的审批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公众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的单位,由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报邮电部备案;
同时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经营网点联网进行公众多媒体
通信接入服务的单位,由邮电部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获准单位应持经营许可
证到经营网点所在地的省级通信作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其行业管理。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电信部门须凭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给申办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为棒办理接入手续。

二、对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的核准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信息库进行信息有偿服务的单位,由申办
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准,核发批准文件,并报
邮电部备案;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信息库进行信息有偿
服务的单位,由邮电部负责审查核准,核发批准文件,获准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到信息
库所在地的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其行业管理。
申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当地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管理部门或接入服务单位及
相关的电信部门办理入网手续。
对非经营性的信息提供者由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管理部门或接入服务单位根据
有关规定办理入网手续。入网后由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管理部门或接入服务单位将
信息提供者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信息库的信息提供的有关情况向邮电部备案。

三、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同时又是信息源提供者的,只需申办经营许可证。

四、获准经营的单位,原则上应在获准后的一年之内正式开放业务,逾期不能开放业
务,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审批部门注销收回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获准经营的单
位在向用户提供业务前应事先通知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
对经营单位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对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应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或未
能通过年检的,其经营许可证视为无效。

六、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电信部门不
得将其设施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

七、获准经营的单位要认真执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
公众金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以及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八、申办通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经营公众多媒体通信行业主要部门报送有关文件
和资料。

九、本通知发布前已经通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或多媒体信息
有偿服务的,按此通知精神补办手续。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申办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地场地和服务设施。与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公用电话网接口的通信
设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五)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办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办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从事该项业务已有
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等;接入地点和服务范围;单位的通信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二)经营该项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组网技术方案,应包括市场分析,网络概况、结构、
规模,采用标准、设备配置,发展计划以及信息源的设置,提供信息类别及其来源等。

(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信息安全保障的承诺。

(四)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

(五)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资认证明或验资报告。

已获准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及CHINANET接入服务业务的申办单位应提交的文
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申办单位概况及原办业务的经营情况。

(二)获准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或CHINANET接入服务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二、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四)与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接口的通信设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申办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申办单位的概况、隶属关系。信息源的站点设置、拟接入的地
点和单位。申办单位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二)提供信息类别及其来源,信息源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技术方案。

(三)信息安全保障承诺。

(四)依法设立申办单位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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