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发[1990] 54号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现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
一九九O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较快,通信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
高。(……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公用通信网加速发展的同时,
专用通信网作为公用通信网的补充,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在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重复
建设严重:全国已有三十多个部门不同程度地建设了全国性专用通信网,二千多个厂、
矿建设了局部性专用通信网。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一些主要通信走廊出现多条专用通信
线路和公用通信线路同时并存的状况,甚至在同一地点同时建有几个微波站或卫星地球
站。重复建设、分散维护,造成线路利用率低,相互干扰,通信质量不高,以及通信资
源(如路由、信道、频率)等方面的浪费。二是通信秩序混乱: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各
种通信公司,自行设立通信设施,经营通信业务;一些部门利用专用通信设施擅自对外
经营公众通信业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通信秩序。为解决上述问题,我部曾与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
邮部联字216号),取得了一些效果,但通信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
为了更好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通信
建设方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邮电部是国家管理全国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邮电
部门在大力发展公用通信网的同时,也要积极主动为专用通信提供咨询和服务,搞好规
划和协调。要支持和帮助地区性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网联通。促进公
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二、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提倡并鼓励联合建设。除军队、铁路
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线路。各部门长途通
信所需电路原则上由公用通信网提供,公用通信网暂时难以提供的,应本着互利互惠的
原则联合建设。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局部性通信网,要纳入当地公用通信网建设规划;
已有的一些与公用市内电话网并立的地区性专用电话网,要通过共同投资进行技术改造,
组成统一的市内电话网。凡新建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套项目),均应经邮电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归口会审。民用卫星通信由邮电部统一组织建设或对外租用。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由邮电部负责。所有进入公用通信网的设备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
体制和标准。
三、主要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根据我国国情及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
的特点,国务院已明确我国主要邮电通信业务由国家统一经营。我国目前通信水平较低,
在公用通信网亟需加快发展而建设资金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国家统一经营,
以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通信建设。据此,要进一步明确:(一)专用通信
网只限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得开放公众业务;(二)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
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可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三)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
经营,(四)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务,(五)信件和其他具
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四、在治理整顿中切实整顿好通信秩序。根据上述要求,各地邮电部门应会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邮电业务的企业、公司认真审查、登记。今后,凡
新开办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报邮电部门审查批准后,持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才能营业。 五、加强农村通信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乡
镇集体电话在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县(市)内其他
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县(市)邮电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邮 电 部
一九九O 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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