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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磁卡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促进磁卡电话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电话磁卡的管理,针对当前磁卡电话业务
的管理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总局是全国唯一拥有全国通用磁卡发行权的单位,负责全国通用磁卡年
度发行计划的审批,对全国通用磁卡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和管理。
——凡没有磁卡发行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制作、发行磁卡。

——二、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发行地方磁卡。
如需要发行地方题材的磁卡,可将选题和设计图稿报送部电信总局,经审核批准后,
作为全国通用磁卡统一制作,向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计划发行。

——三、电话磁卡属于有价证券,为确保磁卡生产的安全,加强其生产的监督管理,
磁卡的加密环节应与印制加工等环节分离。磁卡加密及其相关工作由电信总局磁卡管
理部(暂设在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内)承担。

——四、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电话磁卡管理部门,按主业对本
省、区、市磁卡业务进行管理。

——五、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代表电信总局负责磁卡征订发行等工作。各省、区、市
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所需磁卡,经征订后与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签订购销合同,
并由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统一与磁卡印制厂签订印制合同,印制好的磁卡经加密成成
品后向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发行。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不得从磁卡印制厂直接购进或从国外进口磁卡。各市、
县邮电局所需磁卡必须向本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购买,不得通过其它
渠道进卡。

——六、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按磁卡制作费(标准由部核定)向各省、区、市邮电管
理局磁卡管理部门结算。具体财务结算和会计核算办法按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办理。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在省内一律实行按面值发行磁卡。对省内
各市、县局按面值发行磁卡的具体管理、结算办法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规
定。

——七、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加强对电话磁卡的销售管理。省磁卡管理部门负
责对省内各业务开办局所需磁卡的发行工作,不得直接经营销售磁卡。

——各市、县邮电局必须按面值组织销售磁卡,组织代销磁卡,必须由磁卡电话代办
点办理,并应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书;代办点代销磁卡的代销手续费标准,不得超过磁
卡面值的3%—5%。

——八、各电话磁卡业务开办局和磁卡代销点均不得低面值、异地销售磁卡。各级磁
卡管理部门和磁卡业务开办局要严格把好磁卡销售关,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管好磁卡市
场,切实制止低面值出售磁卡的行为。

——九、全国通用磁卡由磁卡印制厂逐枚统一编号,并登记分配给各省、区、市磁卡
的起止号码,一旦发现低面值销售磁卡,立即根据编号确认磁卡来源,以便采取措施。

——对证据确凿的不正当经营磁卡(如低面值批售、参与异地销售等)的各级磁卡管
理部门、现业局和邮电职工要严肃查处,通报全国邮电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磁卡代销点进行不正当经营、低面值或大量批销磁卡,一经查实,要按协议书条款内
容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代办资格。

——十、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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