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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

  为了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鼓励公平竞争,保证广大电信用户的权益,促进互联网和宽带业务的发展,信息产业部起草了本框架意见。

  一、开放的范围

  此次拟开放的范围是宽带用户驻地网,不包括城域接入网。

  按照定义,用户驻地网(宽带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到用户终端之间的舆及线路等相关设施。以上是逻辑上的定义,本文件对用户驻地网是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

  二、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宽带用户驻地网的运营是网络接入业务,根据“电信条例”对业务的分类,这类业务属于基础接电信业务。考虑到宽带用户驻地网数量众多,而且属于网络的末梢,单个网络的影响面较小,为简化审批程序,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发放将比照增值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方式来管理。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发放采取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各省、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审批的方式进行。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运营商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地区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网络元素的出售、出租和提供许可证规定的其它业务。

  为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电信业务的正常使用,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对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为保证全程全网(端到端)的电信极服务质理和互联互通,宽带用户驻地网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要求(设备接口、传输性能、网管和计费、信息与网络安全、业务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经过测试后方可正式接入公众电信网。宽带用户驻地网测试由与之相连的公众电信网运营商负责。若发生争议,由电信主管部门委托中立机构进行测试,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测试结果作出裁定。

  (2)用户有自由选择电信业务提供商的权利。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必须为要求使用宽带用户驻地的业务提供商提供平等接入条件。

  (3)为保证宽带用户驻地网覆盖范围内的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与其它电信运营商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如发生用户争议或申告,则应由双方协议中规定的责任负责处理。

  (4)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运营商在租用其它运营商传输通路的条件下,可以在城域内将其运营的宽带用户驻地网互连。

  三、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配置管理政策

  为保证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顺利实施,使竞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有度,须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管理政策,包括宽带用户驻地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各运营之间互联原则、结算原则、转售业务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则。

  四、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步骤及相关工作

  我们拟定分如下两步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的开放工作

  第一步:为完善本文件,同时为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提供实践依据,我部决定在正式出台和实施此套管理文件之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等13个城市,由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开放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要衙点研究以下问题:用户驻地网的管理界定、技术标准、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办法、互联互通办法、结算原则、收费管理、资费及网间结算问题、网络验收等。为保证试点工作我顺利进行,需要成立宽带用户驻地网开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部电信管理局及参与本次试点的10个省市的通信管理局的主管领导组成。

  第二步:在通过试点完善的基础上,由信息产业部出台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管理办法及其它配套措施。发放运营许可证。

摘自《邮电商情》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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