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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关后中国在电信领域承担的义务


GATS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框架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协议,它
规定了各成员在包括电信服务在内的所有服务贸易部门中应承担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
务:二是乌拉圭田合谈判达成的GATS电信附件,它规定了各成员在电信服务贸易方面应承
担的基础义务;三是部分成员(55个)于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即《GATS第四议定书》,
它规定了这些成员在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开放中应承担的具体承诺义务以及政府应遵守的电
信服务管理的原则;四是58个主要成员达成的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现状约束的具体承诺,已
列入GATS国家具体承诺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上述规则应成为政府、行业协会在电信服务贸易管理方面的准
则,根据这些规则,中国应承担以下电信服务市场开放义务:
  首先必须履行GATS电信附件规定的基本义务,允许外国各部门的服务业提供者(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进入和使用我国公共电信网及所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安装服务设施配备、收费
等方面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GATS电信附件被形容为电信市场准入的“总保单”,
是各成员应遵守和最低限度的电信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于各成员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
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所有措施,不适用于影响有线或无线电广播或电视节目传播的措施(附件
第2条)。它要求各成员确保按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或使
用其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包括在具体承诺表中承诺提供的服务;应允许服务提供者购买
或租赁附加终端和其他与公共电信网互联的必需设备。各成员应确保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
在其境内或越境使用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线路,允许所租用的线路与公共
电信网及第三人租用的线路互联。GAT电信附件要求各成员一致遵守,一成员即使没有参加
《GATS第四议定书》,没有在基础电信方面作出任何市场准入承诺,也要为其他成员服务
提供者在其境内从事相关服务提供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的基本保证。
  其次,中国必须履行与主要WTO成员达成的关于电信业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具体承
诺的义务,遵守《GATS第四议定书》中规定的电信业管理的指导原则。1997年2月15日,55
个WTO成员达成了定名为《GATS第四议定书》的基础电信协议,议定书成员各列出一份国家
具体承诺表作为附件列入议定书之后,表明各自在允许其他成员进入其国内市场经营基础
电信业务,在准许电信业投资方面作出了具体承诺,这是在履行电信附件义务基础上的进
一步市场开放举措。根据中国与美国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中国也相应地
在基础电信领域作出一些开放承诺,主要是允许外国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开办某些电信业,
允许外国与中国电信企业合资经营,最高可持股50%,中国还承诺遵守《GATs第四议定书》
中的《参照文件》,规范其电信业管理行为。《参照文件》要求成员政府遵守的电信管理
指导原则是(1)防止交叉补贴,不正当地使用获得的其他电信经营者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以透明的非歧视的条件保证外国电信经营者进入本国公共电信网,与其他经营者互联;
(3)实现透明的非歧视的普遍服务;(4)公开许可授予标准,许可被拒绝的理由;(5)管理当
局独立,保证与任何电信经营者分离;(6)按照透明的非歧视原则合理分配电信号码、无线
电频率、频段等稀缺资源;(7)公开国际会计结算费率。作为履行上述义务的要求,我国原
有的电信垄断经营者利用占有公共电信网的优势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或与之互联的做法将
难以维持。
  第三,中国必须在电信领域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一般义务,主要是最惠国
待遇(MFN)和透明度要求。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给惠与受惠的普遍性,每一成员既是给
惠主体也是受惠主体;它又有实在性,最惠国待遇与各成员所作的具体承诺挂钩,不是空
洞无物。根据MFN要求,中国应立即无条件地将其在基础电信国家承诺表中作出的具体承诺
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应给予每一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具体承诺表规
定的待遇标准。并且在未作出具体承诺的电信领域,中国也必须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
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包括WTO成员和非成员)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假
如我们允许外国公司在我境内经营移动通讯业(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而在国民待遇方面
末作承诺(非约束),我们可以依法对外国电信经营者征收比国内经营者更高的所得税,那
么对任何其他成员电信经营者都应按此标准征税,低于或高于这个标准都会造成歧视后果。
中国还必须符合GATS及电信附件规定的保持与电信服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措施的透明度要
求,公布影响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和行政措施;公布影
响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进入和使用我国公共电信网及服务的法规、标准和行政措施。
  履行上述义务的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代表政府行使权利的非政府团体。GATS要
求:“每一成员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适当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
团体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为了减缓市场开放对我国电信业的冲击,我们可以依据GATS电信附件第5.6条的规定,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实行诸如转售和分享网络及服务的限制,技术规
章和标准的限制、私人租用和拥有网络限制以及登记许可要求,这三种情况是:(1)确保公
共电信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服务职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为公众容易获得;(2)确保网络及其
服务技术上的整体性;(3)确保服务提供者提供仅在该国具体承诺表中承诺提供的服务。其
次,电信附件第5.8条特别授权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根据其发展水平,在进入和使用公共
电信网及服务方面施加必要的合理限制条件。以保护国内通讯设施及服务能力,增强其参
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能力。电信附件第5.5条允许各成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和信息秘密。
虽有这些规定,中国电信业应与其他国内弱势产业一祥,在指导思想上立足开放竞争,而
不是设法寻求保护。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才是中国电倍业唯一振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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