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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信设备统一进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司局文件
信电[1998] 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

  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信息产业部对接入电信网的电信网络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实行统一的进网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电信设备颁发进网许可证,并统一印制进网标志。为了贯彻落实《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委托抽样检验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进网标志核发等工作由“电信设备进网(小西天)受理中心”和“电信设备进网(月坛)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电信管理局负责审核、颁发进网许可证。

  二、产企业申请输进网许可证时,对电信管理局认可的受理中心、进网检验单位(须在承检范围内)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单位可自行选择,检验单位根据受理中心发的检验通知出具进网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单位根据受理中心发的审查通知出具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报告。进网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报告交由受理中心汇总后报电信管理局。

  三、对持有原邮电部电信政务司颁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科技司颁发的局用电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证书和电信总局颁发的局用电信设备进网批文的单位从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间到受理中心输换证手续,换证时须向受理中心提供以下证书原件,并按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以上证书和批文的有效期在一九九九年底以前期满的,须安排检测。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换证的,原证书作废。

  四、生产企业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后,须按规定使用新的电信设备进网标志,对不使用新进网标的,按无进网标志处理。进网标志的申领事宜请与受理中心联系。

  五、对获得原邮电部颁发的批量进网许可证后尚有库存设备的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须在90天内将原进网许可证和库存设备的进网标志、数量、瑾、设备序号报受理中心,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换证和使用新进网标志的,按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处理。

  六、原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制定的电话机改型办理进网许可证的程序停止执行。今后生产企业在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基础上进行外观和技术改动的,须向受理中心提交申请,并附设备改动前后的照片、功能和改动内容说明等,受理中心通知抽样和检验,检验单位根据改动情况进行检验。

受理中心地址、电话:

1. 电信设备进网(小西天)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邮编:100088

 电话:62382481, 62382482 (兼传真)

2. 电信设备进网(月坛)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 邮编:100045

 电话:68094061, 68028601 (兼传真)

附件: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信部[1998]966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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