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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文件
 信部[199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夫线电管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应用日趋广泛,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现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无绳电话机、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电视伴音无线电转发器、大型起重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设备、玩具型无线通信设备以及玩具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按照原规定生产的上述设备,若与本规定各项技术要求不符,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

  特此通知。

 

主题词:无线电 设备 管理 规定 通知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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