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检查电信设备进网标志使用情况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司局文件
信电[2000]1号
自1999年1月1日启用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新的电信用卡设备进网许可证、进网标志以来,绝大多数电信设备生产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地输了进网许可证、进网标志的换取和购置手续。但是,也有一些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对此重视不够,尤其是一些电信终端设备生产企业仍使用原邮电部颁发的旧进网标志,严惩的违反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严肃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考虑到电信设备生产厂家及销售商的实际困难,1999年1月1日以前生产且粘贴有原邮电部颁发的进网标志并已投放市场的电信设备(移动电话手持机除外),其旧的进网标志仍然有效,准许继续销售。受检时以进网标志标明的生产日期和进网许可证为准。
二、1999年1月1日 以后生产的电信设备一律启用新的进网标志。除移动电话手持机已于1999年3月31日完成换取新的进网标志外,其它粘贴有旧标志且是199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信设备,无论是厂家库存、销售商处销领带的均应在200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进网标志手续,否则不得出厂和销售。
办理进网标志的程序是:设备的经销赏(含零售商)持有效证据(合同、发票等)按进货渠道到持有进网许可证的厂家或代理商处登记,由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到电信设备受理中心统一办理。
三、各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并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信部联电(1999)682号《关于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对于存在的制作假进网标志、出领带粘贴刻止或无进网标志电信设备;走私、贩私、制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窝点和商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0000年一月四日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部内: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综合规划司、科学技术司。